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细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修订后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点,就是将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划分原则,从以劳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变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对于这一重大的原则变化,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中给予了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为清楚的说明上述细化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我们分营业税税目和大家分别说明:
(一)交通运输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包括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和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在境内的客货运输业务,则要具体分析:对于起运地在境外,但到达地在境内的业务,不属于111号文所说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按规定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征收营业税。对于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的业务,属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是由于运输劳务不在11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按规定也因接受方在中国境内要征收营业税了。但是,这只是我们根据111号文的指导原则所做的推断。实践中,交通运输业的跨境劳务主要存在于海运和空运上,这部分劳务境内外划分原则,政策上应该还会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二)建筑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建筑业劳务又不在11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似乎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了。但是,这种理解在实践中也不可行。所以,这部分政策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三)邮电通信业1.境内单位提供的所有邮电通信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邮电通信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四)金融保险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险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内外,都属于境内劳务。
(五)文化体育业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文化体育业服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而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属于新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娱乐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娱乐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属于新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七)服务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服务业劳务(不含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劳务应按以下情形划分:
①代理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代理业服务,无论提供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②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根据111号文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新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③旅游业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旅游,是否因为旅游期间,提供方和接收方都在境内而判定为境内劳务?同时,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完全在境内为其提供的旅游业服务,是否因为接受方在境内而被判定为境内劳务,这一部分我们还要关注财政部和总局进一步的政策规定。
④租赁业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动产租赁业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业务,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判定劳务发生地。出租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反之,属于境外劳务。
⑤广告业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广告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⑥其他服务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其他服务业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相、美术、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服务,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111号文的规定,都应属于境内劳务。
版权声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为清楚的说明上述细化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我们分营业税税目和大家分别说明:
(一)交通运输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包括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和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在境内的客货运输业务,则要具体分析:对于起运地在境外,但到达地在境内的业务,不属于111号文所说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按规定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征收营业税。对于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的业务,属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是由于运输劳务不在11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按规定也因接受方在中国境内要征收营业税了。但是,这只是我们根据111号文的指导原则所做的推断。实践中,交通运输业的跨境劳务主要存在于海运和空运上,这部分劳务境内外划分原则,政策上应该还会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二)建筑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建筑业劳务又不在11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似乎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了。但是,这种理解在实践中也不可行。所以,这部分政策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三)邮电通信业1.境内单位提供的所有邮电通信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邮电通信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四)金融保险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险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内外,都属于境内劳务。
(五)文化体育业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文化体育业服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而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属于新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娱乐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娱乐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属于新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七)服务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服务业劳务(不含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劳务应按以下情形划分:
①代理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代理业服务,无论提供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②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根据111号文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新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③旅游业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旅游,是否因为旅游期间,提供方和接收方都在境内而判定为境内劳务?同时,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完全在境内为其提供的旅游业服务,是否因为接受方在境内而被判定为境内劳务,这一部分我们还要关注财政部和总局进一步的政策规定。
④租赁业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动产租赁业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业务,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判定劳务发生地。出租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反之,属于境外劳务。
⑤广告业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广告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⑥其他服务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其他服务业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相、美术、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服务,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111号文的规定,都应属于境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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