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利用关联关系调节税款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某钢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主要经营范围是建筑钢结构工程及建筑钢结构配件销售等,具有建筑施工安装资质。2008年1-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55634846.23元,出口销售额25191768.55元,其中销项税额60457923.64元,进项税额61212582.74元,实现税金1990534.78元,税负率为0.56%.
二、行业特点及工艺流程
该行业属于金属结构制造业,主要以钢材为原料,经剪切后焊接成各种钢材部件并进行现场安装的流程式行业。从下料、焊接、喷砂除锈、喷漆到现场安装,涉及钢材、焊接、油漆等众多属性,成品有高度、跨度等众多属性。该行业企业主要依照合同图纸生产产品,并按照要求现场安装如期交货。钢结构制品具有极强的合同约束性和时效性,交货要求快,快速生产是发展趋势。该行业技术含量低,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工资多采用计件定额发放,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较为固定的数量关系,部分废料可以再利用或者出售。工艺流程如下:钢材进厂检验——下料——焊接——打磨——喷砂——除锈——喷漆——运输——现场吊装——部件加固——竣工验收
三、数据采集及案头分析
按照预警分析系统显示,2008年第四季度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共计出现三项指标异常,分别是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预警、进项税额变动与销项税额变动弹性异常预警和应纳税销售额变动异常预警。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该企业进销项弹性系数从2季度开始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进项税额增幅长期大于销项税额增幅,税负长期呈下降趋势,可能存在不计、少计销售收入,或多计进项等问题;应缴税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该企业2008年全年有6个月负申报,若销售额长期偏低,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少开票、销售不入账等隐瞒收入的问题;若税额和税负偏低,非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占比过高,则可能存在取得虚开、虚假或不合规定的其它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若同时存在应付福利费等异常增长,则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若同时销售额偏低,则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四、实地核实
为了使疑点得到进一步印证,评估人员对企业2008年的账簿凭证进行了查阅。在查阅过程中,其中2008年9月份0174#凭证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注意,2008年9月25日该企业将22.4744吨H型钢开票销售给山东某钢构有限公司A分公司,但后面附上的销售出库单日期却是2008年8月25日,明显存在迟作销售的现象。企业会计人员对此解释是和A分公司关系属于关联企业,销售给A分公司的原材料其实是代为采购,此笔货物在8月25日由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发给A分公司,这边保管分别作出入库单了事,由于当月钢构公司未取得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所以该企业也未开票给A分公司,待9月4日商贸公司给钢构公司开过票来,这边再给A分公司开票作销售,再分别附上8月份的入库单和出库单。像这样类似的业务其他月份也同样存在,并且钢构公司销售给A分公司的原材料存在不加价直接销售现象。未及时索取进项税发票属于企业主观不作为,但是货物出库却未作销售收入就有悖于税法的规定,评估人员给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过企业自查,自2008年2月份至2008年11月份,该企业共计向A分公司发出各类原材料3006.858吨,其中属于当月发出,次月开票作销售的960.595吨,涉及金额4842482.88元,销项税款823222.0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以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823222.09元。同时针对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及国税发[2007]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91117.28元。以上共计914339.3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管理建议
钢结构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利润逐年降低。因此经营者往往采取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自建自用工程未视同销售计税、利用帐外帐等手段偷逃税款的情况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此类行业的管理:(一)发票开具和取得,严密监控企业是否将全部业务开具了发票;(二)监督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是否按时完工,并及时结转收入;(三)存货的变化,包括辅助材料的使用情况;(四)下脚料的处理情况,监控企业废料的产出与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比例匹配。
版权声明
山东某钢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主要经营范围是建筑钢结构工程及建筑钢结构配件销售等,具有建筑施工安装资质。2008年1-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55634846.23元,出口销售额25191768.55元,其中销项税额60457923.64元,进项税额61212582.74元,实现税金1990534.78元,税负率为0.56%.
二、行业特点及工艺流程
该行业属于金属结构制造业,主要以钢材为原料,经剪切后焊接成各种钢材部件并进行现场安装的流程式行业。从下料、焊接、喷砂除锈、喷漆到现场安装,涉及钢材、焊接、油漆等众多属性,成品有高度、跨度等众多属性。该行业企业主要依照合同图纸生产产品,并按照要求现场安装如期交货。钢结构制品具有极强的合同约束性和时效性,交货要求快,快速生产是发展趋势。该行业技术含量低,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工资多采用计件定额发放,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较为固定的数量关系,部分废料可以再利用或者出售。工艺流程如下:钢材进厂检验——下料——焊接——打磨——喷砂——除锈——喷漆——运输——现场吊装——部件加固——竣工验收
三、数据采集及案头分析
按照预警分析系统显示,2008年第四季度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共计出现三项指标异常,分别是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预警、进项税额变动与销项税额变动弹性异常预警和应纳税销售额变动异常预警。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该企业进销项弹性系数从2季度开始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进项税额增幅长期大于销项税额增幅,税负长期呈下降趋势,可能存在不计、少计销售收入,或多计进项等问题;应缴税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该企业2008年全年有6个月负申报,若销售额长期偏低,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少开票、销售不入账等隐瞒收入的问题;若税额和税负偏低,非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占比过高,则可能存在取得虚开、虚假或不合规定的其它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若同时存在应付福利费等异常增长,则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若同时销售额偏低,则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四、实地核实
为了使疑点得到进一步印证,评估人员对企业2008年的账簿凭证进行了查阅。在查阅过程中,其中2008年9月份0174#凭证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注意,2008年9月25日该企业将22.4744吨H型钢开票销售给山东某钢构有限公司A分公司,但后面附上的销售出库单日期却是2008年8月25日,明显存在迟作销售的现象。企业会计人员对此解释是和A分公司关系属于关联企业,销售给A分公司的原材料其实是代为采购,此笔货物在8月25日由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发给A分公司,这边保管分别作出入库单了事,由于当月钢构公司未取得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所以该企业也未开票给A分公司,待9月4日商贸公司给钢构公司开过票来,这边再给A分公司开票作销售,再分别附上8月份的入库单和出库单。像这样类似的业务其他月份也同样存在,并且钢构公司销售给A分公司的原材料存在不加价直接销售现象。未及时索取进项税发票属于企业主观不作为,但是货物出库却未作销售收入就有悖于税法的规定,评估人员给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过企业自查,自2008年2月份至2008年11月份,该企业共计向A分公司发出各类原材料3006.858吨,其中属于当月发出,次月开票作销售的960.595吨,涉及金额4842482.88元,销项税款823222.0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以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823222.09元。同时针对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及国税发[2007]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91117.28元。以上共计914339.3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管理建议
钢结构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利润逐年降低。因此经营者往往采取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自建自用工程未视同销售计税、利用帐外帐等手段偷逃税款的情况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此类行业的管理:(一)发票开具和取得,严密监控企业是否将全部业务开具了发票;(二)监督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是否按时完工,并及时结转收入;(三)存货的变化,包括辅助材料的使用情况;(四)下脚料的处理情况,监控企业废料的产出与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比例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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