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由天津市地税局和天津市国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员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等若干企业关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方便当地企业执行。
通知明确了九项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处理问题。具体内容有: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规定,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对外地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外地施工企业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凭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在我市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税收缴款书,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不代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按照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版权声明
通知明确了九项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处理问题。具体内容有: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规定,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对外地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外地施工企业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凭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在我市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税收缴款书,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不代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按照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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