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514650
贷:在建工程 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
贷:银行存款 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借:固定资产 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0.
版权声明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514650
贷:在建工程 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
贷:银行存款 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借:固定资产 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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