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筹划中税负平衡点的运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平衡公式为: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税负平衡点为: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下:(见附件)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以下所举各例所涉及的营业税附加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
例:丽星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万元/20万元=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20万元/(1+17%)×17%-1.36万元=4.9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95万元×(7%+3%)]=0.495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4.95万元+0.495万元=5.44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3.4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20万元×3%=0.6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40万元+0.60万元)×(7%+3%)]=0.40(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3.40万元+0.60万元+0.40万元=4.4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5.445万元-4.40万元=1.04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万元/20万元=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20万元/(1+17%)×17%-2.38(万元)=3.93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93万元×(7%+3%)]=0.393(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3.93万元+0.393万元=4.32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3.4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20万元×3%=0.6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40万元+0.60万元)×(7%+3%)]=0.40(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3.40万元+0.60万元+0.40万元=4.40(万元)。
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增加税金4.40万元-4.323万元=0.077(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通过以上计算可看出,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核算形式的选择,可降低企业税负支出。
版权声明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平衡公式为: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税负平衡点为: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下:(见附件)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以下所举各例所涉及的营业税附加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
例:丽星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万元/20万元=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20万元/(1+17%)×17%-1.36万元=4.9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95万元×(7%+3%)]=0.495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4.95万元+0.495万元=5.44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3.4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20万元×3%=0.6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40万元+0.60万元)×(7%+3%)]=0.40(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3.40万元+0.60万元+0.40万元=4.4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5.445万元-4.40万元=1.04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万元/20万元=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20万元/(1+17%)×17%-2.38(万元)=3.93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93万元×(7%+3%)]=0.393(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3.93万元+0.393万元=4.32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7%-13.60万元=3.4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20万元×3%=0.6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40万元+0.60万元)×(7%+3%)]=0.40(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3.40万元+0.60万元+0.40万元=4.40(万元)。
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增加税金4.40万元-4.323万元=0.077(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通过以上计算可看出,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核算形式的选择,可降低企业税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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