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风险提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随着公司法的实施,企业的股本多为自然人投入,近年来,由于经营和投资的频繁变化,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开始转让股权。转让股权形式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等。无论怎样转让,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提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的具体措施。
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当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或合同时,就要考虑涉税事项,先完税后变更。
看看以下几种转让形式的涉税事项。
一、零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继承上,如果股权持有人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要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亲属(有继承权的人),这种转让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涉及印花税(以下都涉及该税)。
二、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后,股权会发生变化。可能投入每股1元,经过几年后每股净资产变成了0.80元或1.50元,这时进行股权转让时就有两种情况:
A、低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0.80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B、高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1.50元转让,多出的0.5元就是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人可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始投资股本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转让时仍以1元转让,这时,税务机关要核实企业净资产。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以上例分析,如果面值1元,企业净资产1.5元,税务机关可以确定转让所得为0.5元。同样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溢价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1.5元,转让价1.80元。这里可能有商誉或潜在的盈利空间,作为转让人的所得应该是0.8元。
五、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1.5元,转让价1.20元。这里可能有不利因素,比如土地使用证还有三两年就到期,经营前景有巨大的潜亏因素等。
总之,上述转让形式都必须建立在真实可信的基础上,只要是实事是转让,税务机关会正确征收税款的。不要采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做法。有这样一个事例。投资人和他爱人在某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一个速冻玉米加工企业,每年的盈利空间很大。几年后,以股权转让形式将他的股份和他爱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当地某人。当时投资400万元,转让时净资产500万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价400万元,受让人口头答应背地再给他100万元。签订意向合同时先付100万元,正式实施时又付给他300万元,再后来受让人对口头答应的100万元不再兑现了。
这里有两点,一是合同中的400万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索要。背地里的100万元是良心帐,如果受让人不兑现,吃亏的是转让人。二是如果这件事和盘脱出,转让人有偷税嫌疑。另外,当税机关检查时,也会按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实施补税处理。
按上述文件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里应该是两方面的事。一是支付人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转让人也要自行申报。所以双方都有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提供提供这个《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工商部门不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在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时。对双方申报的股权转让资料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所以,当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事先考虑涉税事项,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关于应扣除的“合理费用”没有具体相关规定,但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另外,关于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以,对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版权声明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提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的具体措施。
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当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或合同时,就要考虑涉税事项,先完税后变更。
看看以下几种转让形式的涉税事项。
一、零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继承上,如果股权持有人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要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亲属(有继承权的人),这种转让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涉及印花税(以下都涉及该税)。
二、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后,股权会发生变化。可能投入每股1元,经过几年后每股净资产变成了0.80元或1.50元,这时进行股权转让时就有两种情况:
A、低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0.80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B、高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1.50元转让,多出的0.5元就是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人可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始投资股本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转让时仍以1元转让,这时,税务机关要核实企业净资产。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以上例分析,如果面值1元,企业净资产1.5元,税务机关可以确定转让所得为0.5元。同样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溢价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1.5元,转让价1.80元。这里可能有商誉或潜在的盈利空间,作为转让人的所得应该是0.8元。
五、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1.5元,转让价1.20元。这里可能有不利因素,比如土地使用证还有三两年就到期,经营前景有巨大的潜亏因素等。
总之,上述转让形式都必须建立在真实可信的基础上,只要是实事是转让,税务机关会正确征收税款的。不要采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做法。有这样一个事例。投资人和他爱人在某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一个速冻玉米加工企业,每年的盈利空间很大。几年后,以股权转让形式将他的股份和他爱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当地某人。当时投资400万元,转让时净资产500万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价400万元,受让人口头答应背地再给他100万元。签订意向合同时先付100万元,正式实施时又付给他300万元,再后来受让人对口头答应的100万元不再兑现了。
这里有两点,一是合同中的400万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索要。背地里的100万元是良心帐,如果受让人不兑现,吃亏的是转让人。二是如果这件事和盘脱出,转让人有偷税嫌疑。另外,当税机关检查时,也会按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实施补税处理。
按上述文件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里应该是两方面的事。一是支付人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转让人也要自行申报。所以双方都有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提供提供这个《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工商部门不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在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时。对双方申报的股权转让资料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所以,当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事先考虑涉税事项,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关于应扣除的“合理费用”没有具体相关规定,但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另外,关于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以,对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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