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多项收入获准免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了保障期货投资者的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多项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按照通知明确,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一是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二是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三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四是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五是捐赠所得。
通知同时给予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多项免税优惠,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通知最后明确,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版权声明
按照通知明确,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一是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二是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三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四是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五是捐赠所得。
通知同时给予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多项免税优惠,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通知最后明确,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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