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务公司**管理人员的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今年3月份,我在对企业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培训时,有企业财务人员问了这样两个问题:
*9、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支吗?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第二、A企业为知名企业,经营状况很好;B企业为集体企业,经营状况差。由于B企业经营状况差,由A企业派人进驻管理,依靠A企业管理人员的能力以及知名度,使B企业经营状况得到了改善,并取得了可观的效益。后来B企业希望由其他单位接替A企业进行管理经营,并支付了A企业一定的款项。问:A企业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什么税种?如何对B企业支付的款项开具合法票据?
以上两个问题,我们的观点很明确:都应按接受外部劳务费列支,并取得合规的票据列支。为什么呢?其实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的就是:什么是职工?
税收政策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为: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规定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但是,以上文件并没有给职工下一个明确的概念。
所以我们按照惯例,看会计上面有没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职工的定义为: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由此,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据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9个问题
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支吗?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这部分装卸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且这部分人员行动灵活,哪有活就到哪里干,也不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所以按劳务报酬支出列支。另根据《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所以企业的这部分支出,还应取得合规发票,即劳务人员到地税部门代开的“劳务发票”作为列支依据。
★第二个问题
A企业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什么税种?如何对B企业支付的款项开具合法票据?
1、A企业派人进驻B企业进行管理,是以A企业的企业名义与B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这与前面提到的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
2、B企业对A企业的这部分管理人员,即不存在任命与被任命关系,也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完成合同任务的关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是指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和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雀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所以,A企业收到B企业的这部分款项,应按照营业税劳务中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代理、咨询”项目依法计提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版权声明
*9、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支吗?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第二、A企业为知名企业,经营状况很好;B企业为集体企业,经营状况差。由于B企业经营状况差,由A企业派人进驻管理,依靠A企业管理人员的能力以及知名度,使B企业经营状况得到了改善,并取得了可观的效益。后来B企业希望由其他单位接替A企业进行管理经营,并支付了A企业一定的款项。问:A企业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什么税种?如何对B企业支付的款项开具合法票据?
以上两个问题,我们的观点很明确:都应按接受外部劳务费列支,并取得合规的票据列支。为什么呢?其实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的就是:什么是职工?
税收政策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为: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规定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但是,以上文件并没有给职工下一个明确的概念。
所以我们按照惯例,看会计上面有没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职工的定义为: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由此,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据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9个问题
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支吗?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这部分装卸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且这部分人员行动灵活,哪有活就到哪里干,也不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所以按劳务报酬支出列支。另根据《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所以企业的这部分支出,还应取得合规发票,即劳务人员到地税部门代开的“劳务发票”作为列支依据。
★第二个问题
A企业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什么税种?如何对B企业支付的款项开具合法票据?
1、A企业派人进驻B企业进行管理,是以A企业的企业名义与B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这与前面提到的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
2、B企业对A企业的这部分管理人员,即不存在任命与被任命关系,也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完成合同任务的关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是指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和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雀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所以,A企业收到B企业的这部分款项,应按照营业税劳务中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代理、咨询”项目依法计提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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