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三种情形不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买卖二手房涉及的税费种类较多,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等。为鼓励个人买卖普通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去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等文件,对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进行了减免,但对个人所得税却未作任何新的优惠规定,因此,不少人认为出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太重,应该给予优惠。事实上,几年前国家已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根据规定,笔者认为个人售房时至少有三种情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售价小于等于原值与有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
例1:张某于2009年3月出售普通住房一套,该房已满两年,售价60万元。张某购买该房时支付的房价款为50万元,契税1万元,相关交易费用800元,购房后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各项税费均能提供有效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张某在售房时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那么,对于其售价大于购房款的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答案是不用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而不是简单的以售价是否大于购价来确定是否应该纳税。本例中,虽然售价大于购房价款,但却小于购房价款与相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于2009年5月转让其1998年购买的*10的生活用房,售价80万元。李某购买该房时共支付房价款及交易税费合计28万元,后发生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李某出售该房所得为80-28-7=45(万元)。李某是否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5×20%=9(万元)呢?
答案当然是不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小于等于购房金额的
例3:王某(产权人)于2009年6月将其南京的自有住房一套出售,销售额为100万元,王某按“财产转让所得”向南京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10万元,后于2009年7月到北京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一套,购房金额为120万元,则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因此,王某可依法申请全额退还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规定,如果王某是以其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或以王某妻子的名义购房的,也可以申请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王某重新购房金额为80万元,小于售房金额,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则仅可退还纳税保证金(80÷100)×100%×10=8(万元),余额2万元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S
版权声明
售价小于等于原值与有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
例1:张某于2009年3月出售普通住房一套,该房已满两年,售价60万元。张某购买该房时支付的房价款为50万元,契税1万元,相关交易费用800元,购房后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各项税费均能提供有效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张某在售房时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那么,对于其售价大于购房款的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答案是不用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而不是简单的以售价是否大于购价来确定是否应该纳税。本例中,虽然售价大于购房价款,但却小于购房价款与相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于2009年5月转让其1998年购买的*10的生活用房,售价80万元。李某购买该房时共支付房价款及交易税费合计28万元,后发生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李某出售该房所得为80-28-7=45(万元)。李某是否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5×20%=9(万元)呢?
答案当然是不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小于等于购房金额的
例3:王某(产权人)于2009年6月将其南京的自有住房一套出售,销售额为100万元,王某按“财产转让所得”向南京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10万元,后于2009年7月到北京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一套,购房金额为120万元,则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因此,王某可依法申请全额退还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规定,如果王某是以其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或以王某妻子的名义购房的,也可以申请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王某重新购房金额为80万元,小于售房金额,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则仅可退还纳税保证金(80÷100)×100%×10=8(万元),余额2万元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S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