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秸杆垃圾发电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近两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秸秆垃圾焚烧发电税收政策的逐步到位,充分体现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国能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投资2.6亿元,年计划发电2亿度,主要原料是农村的棉秆、玉米秆、稻草、树根等。2007年投产运行,当年销售电力12000万千瓦,实现销售收入816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00万元(其中秸秆适用13%税率进项税额835万元,另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其他进项税额5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50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6.12%,增值税税负重,加之收购秸秆运费高、成本大,企业运行艰难,流动资金不足,亏损增大,当年实现利润-560万元,企业处于经营困境。
2008年国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该企业当年销售电力24000万千瓦,实现销售收入163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万元(其中秸秆适用13%税率进项税额1670万元,另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120万元,其他进项税额10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万元,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0万元,当年增值税实际负担率3.06%。
也就是说,2008年7月1日起,该企业利用秸秆发电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由2007年度的6.12%降为2008年度的3.06%再降为以后年度的0.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该企业2008年实现账面利润300万元,在无其他调整项目的情况下,减计收入调整163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万元,为企业节约了所得税成本。
政策执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范围扩大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9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仅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节约了税收成本,其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80%以上也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作了硬性规定。这里强调的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
(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区别对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但对秸秆焚烧和生活垃圾焚烧在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上是有区别的。
1、秸秆焚烧直接减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8月20日根据税法规定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其中“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只要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的,利用其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2、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制成品减计收入。根据上述财税[2008]117号文件规定,对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只要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上述所列资源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这里享受减计收入的不是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而是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生产的余渣再生产出的制成品,当然,对垃圾焚烧企业来说,也为其处理废渣找到了好的去处,可以形成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链。
比较分析
1、增值税征免分明。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精神,对销售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除外)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是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在2008年7月1日前征税,2008年7月1日后“即征即退”。
2、范围进一步扩大。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条件更加严格。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得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农作物秸秆及壳皮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才可以享受所得税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版权声明
国能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投资2.6亿元,年计划发电2亿度,主要原料是农村的棉秆、玉米秆、稻草、树根等。2007年投产运行,当年销售电力12000万千瓦,实现销售收入816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00万元(其中秸秆适用13%税率进项税额835万元,另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其他进项税额5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50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6.12%,增值税税负重,加之收购秸秆运费高、成本大,企业运行艰难,流动资金不足,亏损增大,当年实现利润-560万元,企业处于经营困境。
2008年国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该企业当年销售电力24000万千瓦,实现销售收入163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万元(其中秸秆适用13%税率进项税额1670万元,另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120万元,其他进项税额10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万元,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0万元,当年增值税实际负担率3.06%。
也就是说,2008年7月1日起,该企业利用秸秆发电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由2007年度的6.12%降为2008年度的3.06%再降为以后年度的0.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该企业2008年实现账面利润300万元,在无其他调整项目的情况下,减计收入调整163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万元,为企业节约了所得税成本。
政策执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范围扩大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9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仅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节约了税收成本,其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80%以上也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作了硬性规定。这里强调的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
(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区别对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但对秸秆焚烧和生活垃圾焚烧在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上是有区别的。
1、秸秆焚烧直接减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8月20日根据税法规定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其中“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只要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的,利用其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2、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制成品减计收入。根据上述财税[2008]117号文件规定,对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只要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上述所列资源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这里享受减计收入的不是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而是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生产的余渣再生产出的制成品,当然,对垃圾焚烧企业来说,也为其处理废渣找到了好的去处,可以形成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链。
比较分析
1、增值税征免分明。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精神,对销售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除外)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是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在2008年7月1日前征税,2008年7月1日后“即征即退”。
2、范围进一步扩大。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条件更加严格。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得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农作物秸秆及壳皮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达到产品原料70%以上才可以享受所得税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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