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购物税收监管的看法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09年2月10日,艾瑞咨询(iResearch)联合中国*5的C2C网站平台淘宝(Taobao.com)发布报告称,2008年中国网上购物交易额达1200亿元(176.6亿美元),同比增长128.5%,远远超过沃尔玛等零售巨头在我国的零售额,同时中国网上购物注册人数同比增长185%,达到1.2亿人,中国的网上购物呈现井喷发展之势。面对电子商务蓬勃的发展势头,我国的税收监管却呈现监管“真空”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是否应该对网上购物进行税收(即征税)以及如何进行监管,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笔者认为,在网上购物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和交易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国必然会加强对网上购物的税收监管,即对网上购物的交易进行征税,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税收监管的方式方法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的必要性
从法律依据上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都应该交纳增值税,所以,尽管不同于实体交易,按照我国的税法,网上购物还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
从实际影响上看,目前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比重相对传统交易方式绝对数额很低,征税不会给我国财政带来太大收益,但是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容,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也越来越大,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如果不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我国不仅面临数量巨大的税款流失,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不用交税,网上交易或成“逃税”避风港,这样不仅对于实体交易明显不公平,而且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来逃避税收,这样则会对我国的税收收入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
虽然我们对网上交易的发展趋势至今无法作出明确的估计,但是不管怎样,目前税务部门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作好充分准备,尽快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并尝试开展对网上购物征税的试点工作,为加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二、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的难度
网上购物是互联网迅速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方式和特点与传统的实体交易有很大的区别,为传统的实体交易而制定的税收政策以及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必然不适用于网上购物,所以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必然存在很多难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的工商管理方式尚未给网络交易税收提供平台。我们国家的税收体系基本都是依附于工商体系之上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先经过工商登记,然后再根据工商登记的许可,去开立对公的银行账户,最后才能去税务局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备案,这样税务局才能把税给收上来。但目前的网上购物卖家大多都不经过工商登记,这样就让税务机关对于网上交易无法有效征税。
2、传统的税收监管模式无法对网上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网络交易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网上交易的流动性与隐蔽性,导致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对网上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
3、如何确定网上购物交易的起征点或征税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难题。2009年,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从而如何确定网上购物交易的起征点,是采用与实体交易相同的起征点还是另行规定起征点,征税标准如何确定,值得我们探讨。
三、对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的建议
作为新的交易模式,网上购物的交易的方式和特点与传统的实体交易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必然不适用于网上购物,为此必须制定适用于这种新的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B2B模式、B2C模式和C2C模式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B2B模式(企业对企业)、B2C模式(企业对个人)由于具有明确的税收主体即企业卖家,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从而网上交易本质上与实体交易没有什么区别,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而对于C2C模式(个人对个人),即个人卖家,从长远来看,如果超过一定额度也应纳入征税的范围,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而且我国的网上购物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家如果要对这部分交易收税,不仅行政成本将相当高,而且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以对于个人卖家,目前还不宜缴税。
2、建立专门的网上购物卖家税务登记制度。目前的网上购物的卖家,大多都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也就导致无法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所以现有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网上购物卖家的登记管理条款,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动,加强对网上购物卖家的登记监管。
3、建立网上购物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网上购物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大多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所有交易的金额,电子商务营运平台都记录有电子交易数据,因此这种交易的方式为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提供了条件。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所以对于网上购物,建议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
4、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完善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模式。现在,许多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甚至产品调拨都已实现电子化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税收监控条件,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开发出适合网上交易的征管系统。同时税务机关要建高顿息共享网络,在建立内部广域网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与企业、金融、国库、海关、公安、工商、外国政府税务部门等建高顿息共享网络,充分实现与经济管理部门共享,建立多层次的税收监控体系,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目前的网上购物交易,基本上是税收监管的“真空地带”,税收宣传非常薄弱,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很差,所以应该利用各种媒介和自身的优势,大力宣传税收知识,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版权声明
一、对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的必要性
从法律依据上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都应该交纳增值税,所以,尽管不同于实体交易,按照我国的税法,网上购物还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
从实际影响上看,目前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比重相对传统交易方式绝对数额很低,征税不会给我国财政带来太大收益,但是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容,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也越来越大,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如果不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我国不仅面临数量巨大的税款流失,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不用交税,网上交易或成“逃税”避风港,这样不仅对于实体交易明显不公平,而且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来逃避税收,这样则会对我国的税收收入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
虽然我们对网上交易的发展趋势至今无法作出明确的估计,但是不管怎样,目前税务部门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作好充分准备,尽快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并尝试开展对网上购物征税的试点工作,为加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二、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的难度
网上购物是互联网迅速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方式和特点与传统的实体交易有很大的区别,为传统的实体交易而制定的税收政策以及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必然不适用于网上购物,所以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必然存在很多难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的工商管理方式尚未给网络交易税收提供平台。我们国家的税收体系基本都是依附于工商体系之上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先经过工商登记,然后再根据工商登记的许可,去开立对公的银行账户,最后才能去税务局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备案,这样税务局才能把税给收上来。但目前的网上购物卖家大多都不经过工商登记,这样就让税务机关对于网上交易无法有效征税。
2、传统的税收监管模式无法对网上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网络交易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网上交易的流动性与隐蔽性,导致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对网上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
3、如何确定网上购物交易的起征点或征税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难题。2009年,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从而如何确定网上购物交易的起征点,是采用与实体交易相同的起征点还是另行规定起征点,征税标准如何确定,值得我们探讨。
三、对网上购物进行税收监管的建议
作为新的交易模式,网上购物的交易的方式和特点与传统的实体交易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必然不适用于网上购物,为此必须制定适用于这种新的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B2B模式、B2C模式和C2C模式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B2B模式(企业对企业)、B2C模式(企业对个人)由于具有明确的税收主体即企业卖家,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从而网上交易本质上与实体交易没有什么区别,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而对于C2C模式(个人对个人),即个人卖家,从长远来看,如果超过一定额度也应纳入征税的范围,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而且我国的网上购物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家如果要对这部分交易收税,不仅行政成本将相当高,而且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以对于个人卖家,目前还不宜缴税。
2、建立专门的网上购物卖家税务登记制度。目前的网上购物的卖家,大多都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也就导致无法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所以现有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网上购物卖家的登记管理条款,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动,加强对网上购物卖家的登记监管。
3、建立网上购物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网上购物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大多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所有交易的金额,电子商务营运平台都记录有电子交易数据,因此这种交易的方式为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提供了条件。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所以对于网上购物,建议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
4、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完善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模式。现在,许多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甚至产品调拨都已实现电子化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税收监控条件,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开发出适合网上交易的征管系统。同时税务机关要建高顿息共享网络,在建立内部广域网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与企业、金融、国库、海关、公安、工商、外国政府税务部门等建高顿息共享网络,充分实现与经济管理部门共享,建立多层次的税收监控体系,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目前的网上购物交易,基本上是税收监管的“真空地带”,税收宣传非常薄弱,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很差,所以应该利用各种媒介和自身的优势,大力宣传税收知识,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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