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规定有以下两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第二款中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的规范基本一致,此处不详述。*9款中收入的确认与收入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规范不同,本文针对这一款进行实例解析。
收入准则中关于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即企业不需要分期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
这里“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应理解为:若不分期收款即现销,则以当前的正常售价确认为收入的实现(不含增值税,下同),这里的“正常售价”即分期收款总额的折现值,也就是收入准则中所说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当采用分期收款时,则分期收款总额(终值)要大于不分期收款的货款总额(现值),这部分差额即为“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而在销售方来说即为得到的融资补偿,即在销售时以正常售价确认为收入,而分期收款总额与其折现值之差额企业作为融资补偿需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并将其在全部收款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分别摊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07年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从2008年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会计处理部分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在多次测试(略)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见表1):r=7.93%
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其中29.43含小数尾差0.04),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以下同):
(1)2007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银行存款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1560
(2)200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
贷:财务费用 126.88
以后每年末收取货款的分录略。
二、纳税处理部分
(1)2007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1560+400-1560÷5-126.88=9921.12(万元)
注:1600为2007年确认的会计收入,1560为2007年与确认的会计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00为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1560÷5=312为2007年与确认的税法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126.88为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纳所得税额=9921.12×33%=3273.97(万元)
2007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1600-273.12=1326.88(万元)
2007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2000-400=16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0-1326.88=273.12(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73.12×25%=68.28(万元)
注:此处的税率之所以用“25%”,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同)为基础计算确定。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3273.97+(-68.28)=3205.69(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3205.69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2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73.97
2007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68.28万元
(2)2008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9982.7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82.78×25%=2495.695(万元)
2008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032.10(万元)
2008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1600-400=12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00-1032.10=167.90(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7.90×25%=41.975(万元)
因2007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68.28万元,本年应冲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8.28-41.975=26.30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495.695-(-26.305)=2522(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69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305
200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8.28-26.305=41.975(万元)
(3)2009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81.85=10006.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6.15×25%=2501.5375(万元)
2009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713.95(万元)
2009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1200-400=8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713.95=86.O5(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86.05×25%=21.5125(万元)
因200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41.975万元,本年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41.975-21.5125=20.462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01.5375-(-20.4625)=26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1.5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4625
2009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41.975-20.4625=21.5125(万元)
(4)2010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56.62=10031.3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1.38×25%=2507.845(万元)
2010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370.57万元,
2010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800-400=4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370.57=29.43(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9.43×25%=7.3575(万元)因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21.5125万元,本年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1.5125-7.3575=14.155(万元)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07.845-(-14.155)=2522(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7.84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155
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1.5125-14.155=7.3575(万元)
(5)2011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29.43=10058.5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58.57×25%=2514.6425(万元)
2011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O万元。
2011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400-400=0
因2011年年末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无暂时性差异
因2010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7.3575万元,本年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3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14.6425-(-7.3575)=2522(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4.64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575
到此,至2011年全部货款收毕,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是零,其计税基础也是零,无差异,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在2011年年末的余额也为零。
版权声明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规定有以下两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第二款中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的规范基本一致,此处不详述。*9款中收入的确认与收入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规范不同,本文针对这一款进行实例解析。
收入准则中关于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即企业不需要分期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
这里“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应理解为:若不分期收款即现销,则以当前的正常售价确认为收入的实现(不含增值税,下同),这里的“正常售价”即分期收款总额的折现值,也就是收入准则中所说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当采用分期收款时,则分期收款总额(终值)要大于不分期收款的货款总额(现值),这部分差额即为“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而在销售方来说即为得到的融资补偿,即在销售时以正常售价确认为收入,而分期收款总额与其折现值之差额企业作为融资补偿需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并将其在全部收款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分别摊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07年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从2008年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会计处理部分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在多次测试(略)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见表1):r=7.93%
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其中29.43含小数尾差0.04),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以下同):
(1)2007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银行存款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1560
(2)200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
贷:财务费用 126.88
以后每年末收取货款的分录略。
二、纳税处理部分
(1)2007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1560+400-1560÷5-126.88=9921.12(万元)
注:1600为2007年确认的会计收入,1560为2007年与确认的会计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00为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1560÷5=312为2007年与确认的税法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126.88为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纳所得税额=9921.12×33%=3273.97(万元)
2007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1600-273.12=1326.88(万元)
2007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2000-400=16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0-1326.88=273.12(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73.12×25%=68.28(万元)
注:此处的税率之所以用“25%”,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同)为基础计算确定。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3273.97+(-68.28)=3205.69(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3205.69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2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73.97
2007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68.28万元
(2)2008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9982.7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82.78×25%=2495.695(万元)
2008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032.10(万元)
2008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1600-400=12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00-1032.10=167.90(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7.90×25%=41.975(万元)
因2007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68.28万元,本年应冲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8.28-41.975=26.30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495.695-(-26.305)=2522(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69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305
200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8.28-26.305=41.975(万元)
(3)2009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81.85=10006.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6.15×25%=2501.5375(万元)
2009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713.95(万元)
2009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1200-400=8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713.95=86.O5(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86.05×25%=21.5125(万元)
因200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41.975万元,本年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41.975-21.5125=20.462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01.5375-(-20.4625)=26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1.5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4625
2009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41.975-20.4625=21.5125(万元)
(4)2010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56.62=10031.3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1.38×25%=2507.845(万元)
2010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370.57万元,
2010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800-400=4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370.57=29.43(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9.43×25%=7.3575(万元)因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21.5125万元,本年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1.5125-7.3575=14.155(万元)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07.845-(-14.155)=2522(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7.84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155
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1.5125-14.155=7.3575(万元)
(5)2011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29.43=10058.5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58.57×25%=2514.6425(万元)
2011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O万元。
2011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400-400=0
因2011年年末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无暂时性差异
因2010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7.3575万元,本年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3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14.6425-(-7.3575)=2522(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5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4.64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575
到此,至2011年全部货款收毕,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是零,其计税基础也是零,无差异,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在2011年年末的余额也为零。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