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先享预缴优惠后认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浙地税函[2009]80号),就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按照通知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按照通知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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