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
问:营业执照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问: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问: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第二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因此,凡是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职能部门登记的企业内部行驶车船,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注:热点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和提供)
版权声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
问:营业执照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问: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问: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第二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因此,凡是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职能部门登记的企业内部行驶车船,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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