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外包,挖掘机谁买更划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用好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相关政策,企业将由此受益匪浅,本文举例作出分析。
甲公司为某大型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开采矿石量为310万吨。因市场对矿石的需求量增加,甲公司预计2009年增加产能约90万吨,年矿石产量将达400万吨。2009年以前,甲公司开采的矿石通过外包,由其他工程公司安排挖掘机进行铲装。按目前甲公司的采矿产能,所配置挖掘机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尚需两台挖掘机作业方能保证生产。乙公司为某采掘工程公司(私营企业),甲公司所开采的矿石承包给乙公司铲装。现因产能所需,要增加投资购入两辆新挖掘机,以确保甲公司的正常生产。对于新增产能所需要的设备,是继续由乙公司增加挖掘机进行铲装,还是由甲公司自行采购,甲公司作出如下测算分析:
■方案:
方案一:双方按原模式继续承包经营甲乙双方按原有承包合同,矿石铲装费为1.50元/吨,2009年总产量预计发生铲装费为400×1.50=600(万元),甲公司承担并支付该部分费用。
乙公司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目前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综合税费率约为6.01%,则乙公司2009年的总产量需缴纳税费为400×1.50×6.01%=36.06(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自行采购设备,工程承包给乙方
目前,甲公司购置的挖掘机售价为110万元/辆,2辆挖掘机共计220万元。甲公司在资金安排上有一定难度,故计划运用其他资金来源添置资产。经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商定,向A某借入资金220万元。双方约定,A某将资金无息提供给甲公司。甲公司自行购置2辆挖掘机,挖掘工程继续由乙公司承包。同时双方约定,对挖掘单价作出调整,调低至1.375元/吨。另外,甲公司对挖掘机用足4年后,按每辆10万元的价格,折价出售给乙公司。扣除折价总额20万元,甲公司向A某借入的资金200万元分4年等额偿还,即每年偿还A某资金50万元。
甲公司借款购置挖掘机设备价款共计2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按4年计提折旧,净残值率假设为0(因为铲矿工作量大,设备使用4年后,一般故障较多,考虑到设备的工作效率,对旧设备一般均按此处置)。
■分析:
甲公司购入挖掘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甲公司购入资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20÷1.17×17%=31.97(万元)。
甲公司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20-31.97)÷4=47.01(万元),则甲公司4年共发生折旧费用为47.01×4=188.03(万元)。
甲公司的挖掘机用足4年后,按每辆10万元折价转让给乙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甲公司处置旧挖掘机需缴纳增值税为10×2÷1.17×17%=2.91(万元),实现营业外收入为10×2-2.91=17.09(万元)。
按上述数据分析,甲公司自购置设备4年来,共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为188.03-17.09=170.94(万元),实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为31.97-2.91=29.06(万元)。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无偿向甲公司提供现金220万元用作购置设备,对该事项按常理考虑,甲公司应给予加价作为补偿。而实际操作是甲公司对乙公司挖掘单价予以调低,乙公司既得利益得到保证,并减少了一部分税负,故乙公司乐于无偿提供资金。
对乙公司的税负分析如下:挖掘单价由1.50元/吨下调至1.375元/吨,乙公司每年发生挖掘工程款为1.375×400=550(万元)。
甲公司每年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较原模式由乙公司购置设备减少50万元(600-550),而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约定,所借用的资金分4年等额归还,则甲公司每年偿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借款50万元。据此分析,乙公司每年收回的总款仍是600万元。
乙公司每年减少工程收入50万元,4年共减少工程收入200万元(50×4),按照综合税费率6.01%计算,乙公司4年共少缴综合税费为200×6.01%=12.02(万元),即乙公司4年共增加收入12.02万元,这也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乐于无偿为甲公司提供资金的原因。
点评:
方案一沿用原模式将工程继续承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方案二由甲公司购置设备,因而得以享受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相应减少了成本费用29.06万元;乙公司同时得到了实惠,减轻了税负。
版权声明
甲公司为某大型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开采矿石量为310万吨。因市场对矿石的需求量增加,甲公司预计2009年增加产能约90万吨,年矿石产量将达400万吨。2009年以前,甲公司开采的矿石通过外包,由其他工程公司安排挖掘机进行铲装。按目前甲公司的采矿产能,所配置挖掘机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尚需两台挖掘机作业方能保证生产。乙公司为某采掘工程公司(私营企业),甲公司所开采的矿石承包给乙公司铲装。现因产能所需,要增加投资购入两辆新挖掘机,以确保甲公司的正常生产。对于新增产能所需要的设备,是继续由乙公司增加挖掘机进行铲装,还是由甲公司自行采购,甲公司作出如下测算分析:
■方案:
方案一:双方按原模式继续承包经营甲乙双方按原有承包合同,矿石铲装费为1.50元/吨,2009年总产量预计发生铲装费为400×1.50=600(万元),甲公司承担并支付该部分费用。
乙公司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目前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综合税费率约为6.01%,则乙公司2009年的总产量需缴纳税费为400×1.50×6.01%=36.06(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自行采购设备,工程承包给乙方
目前,甲公司购置的挖掘机售价为110万元/辆,2辆挖掘机共计220万元。甲公司在资金安排上有一定难度,故计划运用其他资金来源添置资产。经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商定,向A某借入资金220万元。双方约定,A某将资金无息提供给甲公司。甲公司自行购置2辆挖掘机,挖掘工程继续由乙公司承包。同时双方约定,对挖掘单价作出调整,调低至1.375元/吨。另外,甲公司对挖掘机用足4年后,按每辆10万元的价格,折价出售给乙公司。扣除折价总额20万元,甲公司向A某借入的资金200万元分4年等额偿还,即每年偿还A某资金50万元。
甲公司借款购置挖掘机设备价款共计2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按4年计提折旧,净残值率假设为0(因为铲矿工作量大,设备使用4年后,一般故障较多,考虑到设备的工作效率,对旧设备一般均按此处置)。
■分析:
甲公司购入挖掘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甲公司购入资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20÷1.17×17%=31.97(万元)。
甲公司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20-31.97)÷4=47.01(万元),则甲公司4年共发生折旧费用为47.01×4=188.03(万元)。
甲公司的挖掘机用足4年后,按每辆10万元折价转让给乙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甲公司处置旧挖掘机需缴纳增值税为10×2÷1.17×17%=2.91(万元),实现营业外收入为10×2-2.91=17.09(万元)。
按上述数据分析,甲公司自购置设备4年来,共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为188.03-17.09=170.94(万元),实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为31.97-2.91=29.06(万元)。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无偿向甲公司提供现金220万元用作购置设备,对该事项按常理考虑,甲公司应给予加价作为补偿。而实际操作是甲公司对乙公司挖掘单价予以调低,乙公司既得利益得到保证,并减少了一部分税负,故乙公司乐于无偿提供资金。
对乙公司的税负分析如下:挖掘单价由1.50元/吨下调至1.375元/吨,乙公司每年发生挖掘工程款为1.375×400=550(万元)。
甲公司每年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较原模式由乙公司购置设备减少50万元(600-550),而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约定,所借用的资金分4年等额归还,则甲公司每年偿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借款50万元。据此分析,乙公司每年收回的总款仍是600万元。
乙公司每年减少工程收入50万元,4年共减少工程收入200万元(50×4),按照综合税费率6.01%计算,乙公司4年共少缴综合税费为200×6.01%=12.02(万元),即乙公司4年共增加收入12.02万元,这也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乐于无偿为甲公司提供资金的原因。
点评:
方案一沿用原模式将工程继续承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方案二由甲公司购置设备,因而得以享受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相应减少了成本费用29.06万元;乙公司同时得到了实惠,减轻了税负。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