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投资便利 商务部再次下放外资审批权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中国商务部近日发出两份通知,自3月6日起,将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部分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合作区,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促进投资便利化。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也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
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通知对于不予批准的情况和投资范围也作了说明,并要求具体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书面同意。通知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或增资汽车类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也作了说明。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核。通知对需报其他相关部门和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并购,以及仍需按现行规定办理的对特定产业的投资也作了说明。
以上两通知都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后,要书面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版权声明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也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
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通知对于不予批准的情况和投资范围也作了说明,并要求具体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书面同意。通知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或增资汽车类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也作了说明。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核。通知对需报其他相关部门和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并购,以及仍需按现行规定办理的对特定产业的投资也作了说明。
以上两通知都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后,要书面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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