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思考题:
1、我公司即将举办一项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一笔业务宣传推介费用,请问该笔费用是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有必要区分开来?
3、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分析:
广告费or业务宣传费?
目前,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在以往的税务稽查案例中,很多企业搞不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究竟有何差别。事实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都是为了帮助企业推销和宣传产品,两者所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
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直接计入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在税法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上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在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理上: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除此之外,广告费用的支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为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理说,广告费支出是企业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所必须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的原则,应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为什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对广告费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虑:一是企业所作的广告宣传,不仅使企业当期受益,而且会使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受益,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该在受益期间内摊销;二是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功近利,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作广告;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许多名人作广告,获取巨额报酬,却只象征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发响很大。因此,为规范广告市场,引导企业理性宣传,作为过渡措施,就对企业的广告费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综上所述,结合第1、2个思考题,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完全没有将业务宣传费通过筹划转化为广告费的必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宣传的实质进行自主裁量。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明确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问题。该文明确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总结:
1、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来说放宽了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但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非常多,广告费的发票仍然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所以,建议企业保留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广告费支付凭证。
2、有部分企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也计入到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对此企业要引起重视。
版权声明
1、我公司即将举办一项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一笔业务宣传推介费用,请问该笔费用是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有必要区分开来?
3、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分析:
广告费or业务宣传费?
目前,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在以往的税务稽查案例中,很多企业搞不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究竟有何差别。事实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都是为了帮助企业推销和宣传产品,两者所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
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直接计入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在税法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上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在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理上: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除此之外,广告费用的支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为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理说,广告费支出是企业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所必须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的原则,应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为什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对广告费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虑:一是企业所作的广告宣传,不仅使企业当期受益,而且会使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受益,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该在受益期间内摊销;二是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功近利,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作广告;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许多名人作广告,获取巨额报酬,却只象征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发响很大。因此,为规范广告市场,引导企业理性宣传,作为过渡措施,就对企业的广告费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综上所述,结合第1、2个思考题,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完全没有将业务宣传费通过筹划转化为广告费的必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宣传的实质进行自主裁量。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明确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问题。该文明确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总结:
1、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来说放宽了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但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非常多,广告费的发票仍然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所以,建议企业保留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广告费支付凭证。
2、有部分企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也计入到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对此企业要引起重视。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