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不准的劳务收入如何确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但文件没有提及对于企业提供交易的结果估计不准或者不能可靠估计的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在实务中应如何处理?现举例讲解。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但对于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收上如何确认收入,该文件却没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处理,首先是以会计制度核算作为计算所得税的基础。如果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对会计事项处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则要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无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纳税调整。对于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上有相关的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那么,对于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收上是否可以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强调的是,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要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上不能确定完工进度或完工量,税收上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合理核定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并依此确认相应的劳务收入。而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劳务,因税收上现在还没有特别规定,只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收入确认的处理。
举例:2006年12月5日,某财务公司接受某企业委托提供培训劳务。协议规定培训时间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培训期为4个月。某企业共向某财务公司支付培训费80000元,分四次等额支付,*9次开学时支付,其余三次均在当月月末支付。
2007年1月1日,某企业预付*9次培训费。至2007年2月28日,某财务公司发生培训费30000元,其费用均为培训师资薪酬。同时,某财务公司得知某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后三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某财务公司相关账务按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预付的20000元培训费时,计入预收账款。
2.实际发生培训支出30000元时,增加劳务成本30000元。
3.2007年2月28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由于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而发生的成本30000元只能得到部分补偿,因此,只确定预收款部分的收入20000元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30000元,要全部计入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
版权声明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但对于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收上如何确认收入,该文件却没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处理,首先是以会计制度核算作为计算所得税的基础。如果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对会计事项处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则要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无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纳税调整。对于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上有相关的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那么,对于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收上是否可以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强调的是,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要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上不能确定完工进度或完工量,税收上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合理核定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并依此确认相应的劳务收入。而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劳务,因税收上现在还没有特别规定,只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收入确认的处理。
举例:2006年12月5日,某财务公司接受某企业委托提供培训劳务。协议规定培训时间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培训期为4个月。某企业共向某财务公司支付培训费80000元,分四次等额支付,*9次开学时支付,其余三次均在当月月末支付。
2007年1月1日,某企业预付*9次培训费。至2007年2月28日,某财务公司发生培训费30000元,其费用均为培训师资薪酬。同时,某财务公司得知某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后三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某财务公司相关账务按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预付的20000元培训费时,计入预收账款。
2.实际发生培训支出30000元时,增加劳务成本30000元。
3.2007年2月28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由于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而发生的成本30000元只能得到部分补偿,因此,只确定预收款部分的收入20000元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30000元,要全部计入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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