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明年可缓缴社保费 缓缴期最长不超六个月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措施之一
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措施之二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措施之三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通知》要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
措施之四
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措施之五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据预测,上述措施落实到位,可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
版权声明
措施之一
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措施之二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措施之三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通知》要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
措施之四
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措施之五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据预测,上述措施落实到位,可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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