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筹划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税务筹划,是事先计划安排合理减轻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在遵守和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众所周知,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的一项现金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而且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务筹划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折旧是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磨损的那部分价值,采用一定的方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收益的专门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的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一、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叫直线法,是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出每年平均应提折旧额。即固定资产在使用时间内逐步地、平均地实现价值转移,转移价值是根据原始价值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的,转移价值的大小,同使用年限成反比。
年折旧额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收入+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采用一个分子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为使用年数数字总和的数字,去乘这一资产项目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应折旧的总额(即原始价值减预计净残值),以计算逐年的折旧额。年折旧额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年折旧额=因固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尚可使用年限数/年数总和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把一个固定的折旧率应用于固定资产逐年递减的账面余额。实际工作中应用固定折旧率时常为直线折旧率的一定倍数。即用固定的折旧率乘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会自动得出一个折余价值。
年折旧额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年折旧额=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2/有效使用年限×100%
二、不同折旧法对税收的影响
在直线法下,每年的折旧额是均等的,而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的折旧额大于以后年份的折旧额,年折旧额前期计提的多,后期计提的少,这样就加快了计提折旧的进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收益。由此可见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体现在纳税上也就存在着差别。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方法。
在使用同一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在税收上可得到更多的益处:其一,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使早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其二,可以加快投资的收回速度,在抑减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其三,折旧速度的加快,必然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了延缓纳税的效应,即相当于政府将一部分税款以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给了企业,这一纳税的延缓,必然在为企业相对增加收益的同时也使实际的纳税负担得到相应的降低。
在税务筹划中,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合理的筹划,直接避免交税,从而绝对减少纳税额;其二是利用有关财会管理制度弹性,通过合理筹划延迟纳税时间,获得税收款项的时间价值。折旧方法的选择恰好能实现这一目的。
版权声明
众所周知,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的一项现金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而且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务筹划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折旧是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磨损的那部分价值,采用一定的方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收益的专门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的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一、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叫直线法,是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出每年平均应提折旧额。即固定资产在使用时间内逐步地、平均地实现价值转移,转移价值是根据原始价值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的,转移价值的大小,同使用年限成反比。
年折旧额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收入+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采用一个分子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为使用年数数字总和的数字,去乘这一资产项目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应折旧的总额(即原始价值减预计净残值),以计算逐年的折旧额。年折旧额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年折旧额=因固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尚可使用年限数/年数总和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把一个固定的折旧率应用于固定资产逐年递减的账面余额。实际工作中应用固定折旧率时常为直线折旧率的一定倍数。即用固定的折旧率乘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会自动得出一个折余价值。
年折旧额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年折旧额=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2/有效使用年限×100%
二、不同折旧法对税收的影响
在直线法下,每年的折旧额是均等的,而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的折旧额大于以后年份的折旧额,年折旧额前期计提的多,后期计提的少,这样就加快了计提折旧的进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收益。由此可见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体现在纳税上也就存在着差别。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方法。
在使用同一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在税收上可得到更多的益处:其一,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使早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其二,可以加快投资的收回速度,在抑减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其三,折旧速度的加快,必然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了延缓纳税的效应,即相当于政府将一部分税款以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给了企业,这一纳税的延缓,必然在为企业相对增加收益的同时也使实际的纳税负担得到相应的降低。
在税务筹划中,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合理的筹划,直接避免交税,从而绝对减少纳税额;其二是利用有关财会管理制度弹性,通过合理筹划延迟纳税时间,获得税收款项的时间价值。折旧方法的选择恰好能实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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