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停止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08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明确了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过渡政策,并提出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将另行规定。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停止执行,并且规定了该政策的过渡执行政策。
该政策的停止执行是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但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通常需要先立项并取得相应的手续,所以往往项目立项至真正的采购行为发生有一段时期,而此次,为了实现平衡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件不但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的停止执行,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该政策的具体过渡方法。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在此提醒外商投资企业用好过渡期政策,尤其对于几个重要的时点要求一定要严格遵守,同时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所购国产设备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用政策。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新修改的暂行条例不再对于固定资产进行不允许抵扣的限制,对于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购进可以实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采购国产设备行为即使不能进行全额退增值税,但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也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对企业的总体税负应该无大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应符合固定资产抵扣条件,具体条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二、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
三、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执行对象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是一种普遍适用原则。而购入固定资产退增值税则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属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在进行选择适用政策时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企业的销项税额预计可实现情况。如果企业每个月的销项税额能够比较均衡地实现,或者在最近几个月会有较大金额的销项发生而且足够在短时间内可以将所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则也许选择增值税扩抵在手续上能够更为简便,无需相关的审批且减少了资金上的占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即:企业或者选择增值税退税政策,或者选择增值税扩抵,两者只能选其一。
(三)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
1、享受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5年内是否有出让的计划,甚至5年内企业是否有变更计划等。按照之前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及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都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五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根据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过渡时期的购进国产设备选择固定资产增值税扩抵政策还是退税政策。对于选择固定资产扩抵还应满足购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行为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条件都同时满足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方可。对于选择购进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则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已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需要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3)所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版权声明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停止执行,并且规定了该政策的过渡执行政策。
该政策的停止执行是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但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通常需要先立项并取得相应的手续,所以往往项目立项至真正的采购行为发生有一段时期,而此次,为了实现平衡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件不但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的停止执行,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该政策的具体过渡方法。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在此提醒外商投资企业用好过渡期政策,尤其对于几个重要的时点要求一定要严格遵守,同时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所购国产设备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用政策。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新修改的暂行条例不再对于固定资产进行不允许抵扣的限制,对于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购进可以实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采购国产设备行为即使不能进行全额退增值税,但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也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对企业的总体税负应该无大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应符合固定资产抵扣条件,具体条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二、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
三、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执行对象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是一种普遍适用原则。而购入固定资产退增值税则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属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在进行选择适用政策时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企业的销项税额预计可实现情况。如果企业每个月的销项税额能够比较均衡地实现,或者在最近几个月会有较大金额的销项发生而且足够在短时间内可以将所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则也许选择增值税扩抵在手续上能够更为简便,无需相关的审批且减少了资金上的占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即:企业或者选择增值税退税政策,或者选择增值税扩抵,两者只能选其一。
(三)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
1、享受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5年内是否有出让的计划,甚至5年内企业是否有变更计划等。按照之前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及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都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五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根据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过渡时期的购进国产设备选择固定资产增值税扩抵政策还是退税政策。对于选择固定资产扩抵还应满足购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行为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条件都同时满足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方可。对于选择购进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则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已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需要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3)所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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