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终岁末时个人挂账要谨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目前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除了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借的备用金外,还有一部分借款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国税网提醒纳税人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更加谨慎和关注。
投资者借款
200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 "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到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是用于83号文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版权声明
投资者借款
200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 "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到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是用于83号文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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