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资产权属变化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视同销售"资产的销售收入计量方面,企业自制的资产表述为"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资产表述为"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828号文第三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相违背?即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量,而828号则明确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入价格进行计量。
请明确您的观点。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王大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列举的情形对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了"交际应酬",而少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等三种情形。
上述列举企业处置资产的情形并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来源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这种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并没有取得相关的对价。而未列举的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确实取得对价的,如取得非货币资产和资金。
因此828号文件规定,销售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文件列举的情形(即无对价的资产转移),而不适用有对价的资产转移,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对于外购产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其销售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王富军
我认为外购资产应按购入价格进行计量。国税函[2008]828号文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由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不确定的或是不固定的。新税法实施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收益等,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和不固定性。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这是估计非货币形式收入的a1方法,应优先使用。
其次,在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按照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但是如果难以获得资产在估计日的买方出价的,企业可以以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产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其前提是资产的交易日和估计日间,有关经济、市场环境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最后,在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得的a1信息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一般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确定。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雷文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条例与828号的立法本意来推断,我认为二者相互并不矛盾。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情形,购入与处置的间隔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通常物价变动幅度也不会太大,即其公允价值基本与购入时的市场价相差无几。我想这也是法规制定者尊重企业实际情况的考虑。
对于购入与处置时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形,视同销售价格是否仍以购入价格确定,有待补充规定的出台以完善对视同销售征纳税处理的规范。
版权声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视同销售"资产的销售收入计量方面,企业自制的资产表述为"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资产表述为"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828号文第三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相违背?即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量,而828号则明确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入价格进行计量。
请明确您的观点。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王大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列举的情形对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了"交际应酬",而少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等三种情形。
上述列举企业处置资产的情形并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来源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这种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并没有取得相关的对价。而未列举的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确实取得对价的,如取得非货币资产和资金。
因此828号文件规定,销售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文件列举的情形(即无对价的资产转移),而不适用有对价的资产转移,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对于外购产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其销售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王富军
我认为外购资产应按购入价格进行计量。国税函[2008]828号文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由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不确定的或是不固定的。新税法实施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收益等,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和不固定性。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这是估计非货币形式收入的a1方法,应优先使用。
其次,在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按照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但是如果难以获得资产在估计日的买方出价的,企业可以以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产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其前提是资产的交易日和估计日间,有关经济、市场环境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最后,在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得的a1信息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一般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确定。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雷文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条例与828号的立法本意来推断,我认为二者相互并不矛盾。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情形,购入与处置的间隔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通常物价变动幅度也不会太大,即其公允价值基本与购入时的市场价相差无几。我想这也是法规制定者尊重企业实际情况的考虑。
对于购入与处置时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形,视同销售价格是否仍以购入价格确定,有待补充规定的出台以完善对视同销售征纳税处理的规范。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