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在即 五大变化纳税人要关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08年11月11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此消息一出,中国税网便接到各方来电,纷纷询问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内容。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已经得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批准,但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公布。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读,我们归纳了以下五大要点,供纳税人参考学习。
一、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时间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时间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即:企业于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一点不同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试点地区实行的新购固定资产增量抵扣。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二、增值税改革的区域
从地域上,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三、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不包括营业税纳税人。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为设备,并非所有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四、主要变化
1、税率的变化
此次改革的基本税率保持不变,即:17%.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为3%,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税率都有所降低,其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更是降了一半,表明了国家扶持工业建设的决心,对中小型工业企业应是一大利好消息。
2、优惠政策的变化(1)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
此次改革将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法规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法规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之前,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已经将原有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取消,此次,再度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宣告了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内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优惠政策,这也是我国进入关贸总协定后必须的承诺。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源性产品的保护倾向。
五、原试点地区的操作办法
目前试点地区包括: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1、试点地区操作办法:试点地区在改革前的扩抵方法: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它试点地区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试点地区过渡办法: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并且强调税务机关要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应退增值税款按期退还纳税人
版权声明
一、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时间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时间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即:企业于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一点不同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试点地区实行的新购固定资产增量抵扣。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二、增值税改革的区域
从地域上,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三、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不包括营业税纳税人。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为设备,并非所有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四、主要变化
1、税率的变化
此次改革的基本税率保持不变,即:17%.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为3%,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税率都有所降低,其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更是降了一半,表明了国家扶持工业建设的决心,对中小型工业企业应是一大利好消息。
2、优惠政策的变化(1)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
此次改革将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法规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法规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之前,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已经将原有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取消,此次,再度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宣告了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内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优惠政策,这也是我国进入关贸总协定后必须的承诺。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源性产品的保护倾向。
五、原试点地区的操作办法
目前试点地区包括: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1、试点地区操作办法:试点地区在改革前的扩抵方法: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它试点地区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试点地区过渡办法: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并且强调税务机关要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应退增值税款按期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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