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税发[2008]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该文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等问题作了强调或明确,这对于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意义。
国税发[2008]80号文强调和明确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重申了税法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1、发票集中印制
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规定,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
2、冠名发票印制
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3、防伪专用品管理
要求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规定,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规范发票开具和代开
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5、加快税控机具推广
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6、建立有奖发票制度
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7、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要求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规定,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8、严格发票违法处罚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增加了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新举措
1、有效防止骗购
要求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和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2、完善防伪措施
要求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由税务总局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3、合理控制售票量
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可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
4、加大发票管理力度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5、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6、建立发票举报奖励制度
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 “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
7、强化对丢失或被盗发票处理
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版权声明
国税发[2008]80号文强调和明确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重申了税法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1、发票集中印制
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规定,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
2、冠名发票印制
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3、防伪专用品管理
要求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规定,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规范发票开具和代开
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5、加快税控机具推广
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6、建立有奖发票制度
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7、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要求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规定,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8、严格发票违法处罚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增加了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新举措
1、有效防止骗购
要求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和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2、完善防伪措施
要求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由税务总局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3、合理控制售票量
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可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
4、加大发票管理力度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5、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6、建立发票举报奖励制度
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 “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
7、强化对丢失或被盗发票处理
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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