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合法凭证(三)企业如何正确取得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根据前二期文章的阐述,基本上我们可以知道哪些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发票,在哪些情况下开具的发票是合法正确的发票,对受票企业来讲,取得的这类发票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但是,受票企业在取得发票时仍应当要有充分注意义务,否则往往会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或权益的丧失。
一、取得发票时应当注意的方面
首先是要注意要及时取得发票。根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其次是要注意所取得的发票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在取得发票的时候,要审核开票方是否是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是否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是否加盖了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受票方不得有以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5)自行填开发票入账;(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在取得发票时,还要注意发票的有效性,因为不同时期的发票版式会经常更换,要审查对方开具的是否是逾期旧版发票。在取得发票时存在疑问时,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电话或网络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前往税务机关当面咨询。
最后,应注意审核所取得的发票在实质性内容上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重点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是否属于开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相应开具范围,如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是商业发票、在服务业普通发票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内容,显然不符合发票的开具范围;(2)发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其提供的业务是否是一致;(3)同一供货单位,如果存在着提供不同单位发票的,属于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
二、取得发票后如何正确处理
正确取得发票后,还要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进行相应的处理,才能够发挥发票的真正作用。发票主要起到以下一种或几种用途:(1)支付凭证,证明企业已经支付了相应货款,此法律意义大于会计意义;(2)记帐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起账簿记录作用;(3)作为抵税凭证,抵免税款。
我国目前主要对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发票抵税制度,如果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要根据取得的发票类型作相应处理:
1、海关完税证的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时,应根据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并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
2、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抵扣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丢失发票的处理
1、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
丢失普通发票后,应向开票方取得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开票方开票专用章,经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入帐。
2、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如果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就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不能够抵扣进项税款或对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
版权声明
一、取得发票时应当注意的方面
首先是要注意要及时取得发票。根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其次是要注意所取得的发票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在取得发票的时候,要审核开票方是否是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是否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是否加盖了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受票方不得有以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5)自行填开发票入账;(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在取得发票时,还要注意发票的有效性,因为不同时期的发票版式会经常更换,要审查对方开具的是否是逾期旧版发票。在取得发票时存在疑问时,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电话或网络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前往税务机关当面咨询。
最后,应注意审核所取得的发票在实质性内容上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重点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是否属于开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相应开具范围,如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是商业发票、在服务业普通发票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内容,显然不符合发票的开具范围;(2)发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其提供的业务是否是一致;(3)同一供货单位,如果存在着提供不同单位发票的,属于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
二、取得发票后如何正确处理
正确取得发票后,还要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进行相应的处理,才能够发挥发票的真正作用。发票主要起到以下一种或几种用途:(1)支付凭证,证明企业已经支付了相应货款,此法律意义大于会计意义;(2)记帐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起账簿记录作用;(3)作为抵税凭证,抵免税款。
我国目前主要对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发票抵税制度,如果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要根据取得的发票类型作相应处理:
1、海关完税证的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时,应根据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并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
2、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抵扣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丢失发票的处理
1、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
丢失普通发票后,应向开票方取得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开票方开票专用章,经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入帐。
2、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如果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就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不能够抵扣进项税款或对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