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有粮食企业自用房地将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新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可对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用于出租的,不予免征。
新疆有206户国有及国有控股粮企,可以享受以上免税政策,其中首府有6户,分别是:新粮集团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粮食储运公司、新粮集团北站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粮食储备库、乌鲁木齐市军粮采购供应中心、乌鲁木齐县收储公司。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免税政策,是应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制订,旨在维护国有粮企在粮食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维持粮价稳定。
版权声明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