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举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视频咨询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08年5月28日下午14:00点,中国税网举办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视频咨询会".中国税网咨询专家在会上介绍了跨省市经营纳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回答了众多网友的提问。
中国税网在本月第二次举办类似的视频咨询会,此前5月9日曾举办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视频咨询会。中国税网新推出的这种视频咨询方式,因为其便利、快捷的功能,加上能节省成本和减少财务人员外出学习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了很多外地会员单位的支持和好评。以后,中国税网还将陆续开展类似的视频咨询会来切实帮助广大会员单位解决财税难题。
以下是本次视频咨询会上由中国税网咨询专家解答的部分网友提问:
1.问:我公司只有一个分公司,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是不是意味着分公司和总公司都要缴纳50%,如果不是,应该按照什么办法来解决。我们是不是可以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沟通一个缴纳的比例,如果总机构的税务机关不同意,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这样的总分机构,很多公司都认为,我的分公司规模小,根据文件规定和计算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很大,分支机构本身没有那么多资金,会产生一些不利因素,影响生产经营。
在实际操作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28号文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这一规定的,在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时,可把总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部门,算做一个分支机构。举例说明:
总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而且收入、资产、工资总额均能从管理部门分开核算的部门,也视为一个分支机构,这样,这个总机构在计算分摊时,就是两个分支机构了。如果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所得税额)为1000万元:
(1)1000万元50%作为总机构预缴基数,用总部的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假如适用税率25%,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0%=5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2)剩下的50%也就是500万元应该在两个分支机构中分摊,根据收入、工资、资产三个因素权重比例,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时候计算结果,分摊比例大小,是与三个因素有关。
假定总部视同分支机构的比例是0.8,适用税率是25%,外省分支机构是0.2,适用税率18%
(3)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缴纳所得税:
1)总部的分支机构:500×0.8=400万元
400×25%=100万元;
2)外省的分支机构:500×0.2=100万元
100×18%=18万元
28号文:第十条: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符合视同分支机构的情况,只能各分50%了。我们建议企业,认真理解和运用文件,综合考虑,利用现行政策解决因此出现的问题。
2.问: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的全国性国有企业,各大区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设有业务部,业务部属于公司三级机构,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部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部分业务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若不缴纳将按照抗税处理,其中有一个业务部已被迫缴纳了税款,请问税务总局领导,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你公司确属于上述规定中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则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至于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你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税务机关即使对你公司做出相关处理决定,也不能直接以抗税处理,需要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你公司也可以保留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问: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我公司是分支机构,在当地没有收入。请问: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第23条规定,没有收入无法计算分配比例)
答:您说的情况不适用就地预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据此,如果贵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
中国税网在本月第二次举办类似的视频咨询会,此前5月9日曾举办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视频咨询会。中国税网新推出的这种视频咨询方式,因为其便利、快捷的功能,加上能节省成本和减少财务人员外出学习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了很多外地会员单位的支持和好评。以后,中国税网还将陆续开展类似的视频咨询会来切实帮助广大会员单位解决财税难题。
以下是本次视频咨询会上由中国税网咨询专家解答的部分网友提问:
1.问:我公司只有一个分公司,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是不是意味着分公司和总公司都要缴纳50%,如果不是,应该按照什么办法来解决。我们是不是可以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沟通一个缴纳的比例,如果总机构的税务机关不同意,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这样的总分机构,很多公司都认为,我的分公司规模小,根据文件规定和计算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很大,分支机构本身没有那么多资金,会产生一些不利因素,影响生产经营。
在实际操作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28号文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这一规定的,在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时,可把总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部门,算做一个分支机构。举例说明:
总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而且收入、资产、工资总额均能从管理部门分开核算的部门,也视为一个分支机构,这样,这个总机构在计算分摊时,就是两个分支机构了。如果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所得税额)为1000万元:
(1)1000万元50%作为总机构预缴基数,用总部的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假如适用税率25%,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0%=5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2)剩下的50%也就是500万元应该在两个分支机构中分摊,根据收入、工资、资产三个因素权重比例,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时候计算结果,分摊比例大小,是与三个因素有关。
假定总部视同分支机构的比例是0.8,适用税率是25%,外省分支机构是0.2,适用税率18%
(3)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缴纳所得税:
1)总部的分支机构:500×0.8=400万元
400×25%=100万元;
2)外省的分支机构:500×0.2=100万元
100×18%=18万元
28号文:第十条: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符合视同分支机构的情况,只能各分50%了。我们建议企业,认真理解和运用文件,综合考虑,利用现行政策解决因此出现的问题。
2.问: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的全国性国有企业,各大区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设有业务部,业务部属于公司三级机构,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部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部分业务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若不缴纳将按照抗税处理,其中有一个业务部已被迫缴纳了税款,请问税务总局领导,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你公司确属于上述规定中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则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至于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你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税务机关即使对你公司做出相关处理决定,也不能直接以抗税处理,需要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你公司也可以保留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问: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我公司是分支机构,在当地没有收入。请问: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第23条规定,没有收入无法计算分配比例)
答:您说的情况不适用就地预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据此,如果贵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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