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解读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并规定新《土地使用税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的主要变化内容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据此,国务院发布《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10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增加了纳税人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从增加的这一款可以明显的看出,新《土地使用税条例》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划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
2、新《土地使用税条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对比后可以看出,新《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比原规定翻倍提高。
3、新《土地使用税条例》放宽了地方政府的权限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比后可以看出,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已经把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彻底放手交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原文保留原条例中的第七条有关报批类减免税的条款: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又按照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订后的条例实施以后,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周密,措施得力,各项工作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目前,征管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政策调整的效果已经得到初步显现。
一是税收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各地调高了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以后,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税收的收入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强化。受税额幅度提高和征税范围扩大等因素的推动,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7.7%,增收208亿元,增收效果明显,为地方建设筹集了更多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地方财政体系的优化。并为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税收的公平性得到了体现。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结束了以往内外有别的税收体制,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生产活动,有利于各行各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是税收的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近一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征管。一些地区通过开展部门协作,充分借助国土和测绘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利用先进技术开展土地清查,有效堵塞了征管漏洞,完善了税源管理。
版权声明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的主要变化内容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据此,国务院发布《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10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增加了纳税人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从增加的这一款可以明显的看出,新《土地使用税条例》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划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
2、新《土地使用税条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对比后可以看出,新《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比原规定翻倍提高。
3、新《土地使用税条例》放宽了地方政府的权限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比后可以看出,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已经把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彻底放手交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原文保留原条例中的第七条有关报批类减免税的条款: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又按照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订后的条例实施以后,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周密,措施得力,各项工作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目前,征管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政策调整的效果已经得到初步显现。
一是税收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各地调高了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以后,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税收的收入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强化。受税额幅度提高和征税范围扩大等因素的推动,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7.7%,增收208亿元,增收效果明显,为地方建设筹集了更多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地方财政体系的优化。并为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税收的公平性得到了体现。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结束了以往内外有别的税收体制,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生产活动,有利于各行各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是税收的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近一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征管。一些地区通过开展部门协作,充分借助国土和测绘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利用先进技术开展土地清查,有效堵塞了征管漏洞,完善了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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