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足一年减免税限额如何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振国 刘宝哲日期:2007-11-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名下岗人员,今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开发区内经营一个体饭店,已按规定办理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手续,月均应纳各税2000元。由于南戴河的旅游季节性太强,饭店每年的经营期只有6月~10月5个月,其他月份申报停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每年最多可享受8000元的税收优惠,该下岗人员是否可以享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按照此公式计算,经营的饭店全年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12×5=3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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