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生态环境保护来源:作者:日期:2013-06-14字号[ 大 中 小 ]   10.17 生态环境保护  10.17.1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  ◎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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