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增值税低税率及简易征收来源:作者:日期:2013-06-04字号[ 大 中 小 ]   10.16 增值税低税率及简易征收  10.16.1 一般性规定  10.16.1.1 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08〕170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0.16.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16.2.1 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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