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旧货来源:作者:日期:2013-07-01字号[ 大 中 小 ]   10.20 旧货  10.20.1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销售旧货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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