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乘用车来源:作者:日期:2013-07-09字号[ 大 中 小 ]   10.21 乘用车  10.21.1 一般性规定  10.21.1.1 消费税  ◎自2008年9月1日起,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  10.21.1.2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10.21.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21.2.1 车辆购置税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 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6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 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  10.21.2.2 车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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