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股权分置改革来源:作者:日期:2013-04-23字号[ 大 中 小 ] 10.5 股权分置改革 10. 5.1 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手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10.5.2 个人所得税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10.5.3 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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