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国家储备来源:作者:日期:2013-05-03字号[ 大 中 小 ] 10.10 国家储备 10.10.1 棉麻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税字〔1999〕38号失效。 10.10.2 石油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9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2)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3)国家石油储备基地*9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10.10.3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5)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移送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财税〔2009〕151号自2011.01.0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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