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运动会、世博会等来源:作者:日期:2013-05-02字号[ 大 中 小 ]   10.9 运动会、世博会等  10.9.1 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上海世博局及其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收入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销售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②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货物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再销售,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③对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④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除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对上海世博局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签订的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国际展览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国际展览局取得的本届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征国际展览局应缴纳的所得税。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③对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对受上海世博局聘请,参与世博会注册报告、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询费或劳务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⑤在世博会结束前,对世博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⑥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  (3)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从2008年6月1日起,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大于等于2000元人民币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8〕84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现金赞助和现金等价物赞助的有关税收政策:  (1)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的现金赞助和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的相关劳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  ◎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a1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a1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3号  10.9.2 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①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②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③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④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⑤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⑥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⑦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⑧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①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③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3)自2008年1月1日起,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①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对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城市在线票务有限公司、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英孚教育集团公司(EFEducation First Limited)、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赞助商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8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108号  10.9.3 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亚青会组织委员会和东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①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②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③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④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⑤对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⑥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⑦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⑧对组委会的车船,由江苏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应车船税的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2)关于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①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③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3)关于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以下统称运动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①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②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  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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