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新办企业来源:作者:日期:2013-05-06字号[ 大 中 小 ]   10.11 新办企业  10.11.1 一般性规定  10.11.1.1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10.11.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11.2.1 西部地区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税〔2001〕202号自2011.01.01日起停止执行。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10.11.2.2 新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8〕1号*9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01.01日起停止执行。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0.11.2.3 新办文化企业优惠政策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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