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小企业来源:作者:日期:2013-04-16字号[ 大 中 小 ] 10.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0.1 中小企业 10.1.1 一般性规定 10.1.1.1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10.1.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1.2.1 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10.1.2.2 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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