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国际运输来源:作者:日期:2013-04-09字号[ 大 中 小 ] 9.7 国际运输 9.7.1 一般性规定 9.7.1.1 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9.7.2 特定方面的规定 9.7.2.1 海峡两岸直航业务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1)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2)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9.7.2.2 保税港区国际航运业务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 9.7.2.3 外派海员等劳务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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