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支持“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13-04-03字号[ 大 中 小 ]   9.6 支持“走出去”的税收优惠  9.6.1 一般性规定  9.6.1.1 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  9.6.1.2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9.6.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9.6.2.1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9.6.2.2 文化企业“走出去”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9.6.2.3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0年7月1日至本文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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