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鼓励投资来源:作者:日期:2013-04-18字号[ 大 中 小 ]   10.3 鼓励投资  10.3.1 一般性规定  10.3.1.1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0.3.1.2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  10.3.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3.2.1 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10.3.2.2 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苒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8〕1号*9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01.01日起停止执行。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