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进口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13-03-20字号[ 大 中 小 ]   9.4 进口优惠  9.4.1 一般性规定  9.4.1.1 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自2006年4月1日起,在进口环节,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执行如下: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①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开发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⑤在本款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货样;  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2)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  9.4.1.2 关税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11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零关税商品清单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1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13号  9.4.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9.4.2.1 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投资项目和产业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3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  ◎自2007年7月20日起,下列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外商投资企业;  (2)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  (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其增资部分;  (4)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成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自2008年11月1日起,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 TFT - 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操作程序比照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相关程序执行。  《财政部关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0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2)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18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20号  ◎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  ◎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9.4.2.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迸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准予退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  9.4.2.3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1)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  9.4.2.4 航空海运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47号  《财政部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  ◎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9.4.2.5 进口科学文化教育设备用品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2003年1月1日,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3号  ◎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  9.4.2.6 进口体育运动设备用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9.4.2.7 进口国有文物收藏  ◎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9.4.2.8 进口境外援助及境外捐赠物资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1998年6月29日起,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  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自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对日本生产教育协会?四川大地震教室复兴支援会无偿援助给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的轻钢组装教室群及其安装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关于日本援建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进口轻钢组装教室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17号  9.4.2.9 进口灾后重建物资设备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  《财政鄯、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青海省玉树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9.4.2.10 进口有色金属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继续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8号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12.5千克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  ◎自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  ◎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60号  9.4.2.11 进口饲料、种源、化肥等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  ◎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在“十一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  《财政部、海关总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号ex3824909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供牛、羊等直接食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6〕7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7〕158号  9.4.2.12 进口石脑油  ◎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9.4.2.13 进口医疗卫生专用物品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官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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