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科学研究开发来源:作者:日期:2012-11-30字号[ 大 中 小 ]   7.3 科学研究开发  7.3.1 一般性规定  7.3.1.1 增值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7.3.1.2进出口税收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第44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53号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研发机构采购设备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1)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①《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②《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③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9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规定的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规定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7.3.1.3 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7.3.1.4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  7.3.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7.3.2.1 中关村示范区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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