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批发和零售业来源:作者:日期:2012-06-13字号[ 大 中 小 ]   3.3 批发和零售业  3.3.1 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  (1)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2)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3)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他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他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3.2 消费税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他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他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  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  3.3.3 城市维护建设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3.3.4 教育费附加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3.3.5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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