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由于贵司的合同中是A公司将货物放在贵司(或高铁上),由贵司的乘务员以贵司的名义、负责在高铁上销售,然后贵司再和A公司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属于委托代销货物。对于受托方即贵司来讲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然后委托方即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据此,贵司应当全额就销售收入100万/1.13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13%税率的发票。
针对支付给A公司的70万元,以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做为成本发票。
特别提醒:如果乘务员在高铁上宣传销售货物,是以A公司的名义销售,客户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账户,且货物由A公司直接交付给客户,则上述贵司的员工(乘务员)所提及提供为业务推广服务,可以针对差额30万元开具服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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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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