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而贵司钢结构加工的各项材料、机器设备等都是贵司提供,对方只是提供劳务,这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的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此时可以全额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钢结构加工制作和安装劳务要区分对方是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还是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工程的劳务。不同的业务类型有不同的计税方式,而非统一是哪种税率。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