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
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甲公司转让乙公司的股权,取得收益的是甲公司,该收益属于甲公司的应税收入。
在国税函[2010]150 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类似问题的批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境内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该在登记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故,需要在股权转让方甲公司的登记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是对境内、外所得的判定,而不是对企业所得纳税地点的条款规定。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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