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稿酬通常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其实质是出版机构购买作者作品(比如文章)的发表权或发行权。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
因此,稿酬实质上就是转让著作权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权利,本质上仍然是属于转让著作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稿酬所得,免征增值税。
补充说明:稿酬属于个人的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应该计入个人年度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另,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稿酬收入可能针对不同人适用不同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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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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