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购入上述办公物件,是用于增值税征税项目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
故,上述进项原则上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准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还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故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留抵以后结转。
————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阅读全文